2003年,随着狂犬病的爆发,欧盟2003年1月24日颁布了关于将动物进口到欧盟国家的程序的第2003/60 / EC号指令。之后,此规则由其他几个非欧盟国家引用(如以色列,阿拉伯联合酋长国(阿联酋),澳大利亚,瑞典)。
访问上述国家时,动物文件清单中的一项是证书,证明狂犬病疫苗接种的有效性。 此外,在将动物运送到狂犬病疫区国家(未列入实施细则(EU)No 577/2013的附录II中的国家)的情况下,本证书是强制性的。
需要证明从俄罗斯联邦输出时狂犬病疫苗接种有效性证书的国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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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(未列入(EU)No 577/2013的国家)狂犬病疫区国家境内运送动物时,证书为强制性文件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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